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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华北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与华北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2014年4月原告陈*在被告石*干渠沧州段九标项目部处承包了“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干渠工程沧州支线压力箱涵(沧州市段)工程土建施工九标的箱涵砼浇筑工程”,截止2015年2月2日,原告共完成工程项目“混凝土箱涵底板”35节,混凝土箱涵洞身38节,尚欠工程款328254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及项目部追讨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32825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华北**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华北水**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对被告华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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