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与黄骅市**程有限公司、河北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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