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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司与坤**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通**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坤**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人民法院(2014)呼*一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苏**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坤**司虽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成交确认书不能代替土地使用权证。另外,坤**司也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的法定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案完全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双方所签《坤源名居世界城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应予解除。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苏**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苏**司与坤**司所签《坤源名居世界城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第1.4条约定:“因坤源名居世界城项目属于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目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建设施工手续无法办理。但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现项目的基础至0.00、停车场及回迁住宅楼可先行施工,故乙方先行就项目基础、停车场及回迁住宅楼可先行施工…”第3.2条约定:“经双方确认,虽本工程在开工之日尚未办理完毕施工手续,但除非因手续不齐备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外,工期不因手续不齐备而顺延…”据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苏**司对坤源名居世界城项目属于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在坤**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建设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经政府部门批准就部分工程先行施工是明知的,且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故苏**司以坤**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建设施工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通**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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