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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