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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限公司与内蒙古大**业有限公司、大连铭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宁建**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业有限公司、大连铭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辽宁建**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电控设备安装、二次灌浆、2号仓取料臂安装、附属皮带机安装属合同外项目和费用,不应计算在合同的280万元之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铭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内蒙古大**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总价是344万余元,发包给申请人是280万元,而电控设备安装、二次灌浆、2号仓取料臂安装、附属皮带机安装四项的费用是81万余元,如果不包括四项的费用,二者相加为360余万元,总金额超过工程总价,大唐国**有限公司也没有就该工程另外追加工程款。由此可见四项施工并非是合同外工程,辽宁建**限公司所签合同中施工费280万元的工程费用是包括这四项施工费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申请人辽宁建**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辽宁建**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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