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宁建**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业有限公司、大连铭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辽宁建**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电控设备安装、二次灌浆、2号仓取料臂安装、附属皮带机安装属合同外项目和费用,不应计算在合同的280万元之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铭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内蒙古大**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总价是344万余元,发包给申请人是280万元,而电控设备安装、二次灌浆、2号仓取料臂安装、附属皮带机安装四项的费用是81万余元,如果不包括四项的费用,二者相加为360余万元,总金额超过工程总价,大唐国**有限公司也没有就该工程另外追加工程款。由此可见四项施工并非是合同外工程,辽宁建**限公司所签合同中施工费280万元的工程费用是包括这四项施工费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申请人辽宁建**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辽宁建**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