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中十**限公司、被执行人蔺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中十**限公司、被执行人蔺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十**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94747元;被执行人蔺**30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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