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堂录与被执行人**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堂录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津市**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072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