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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以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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