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内蒙古驿赢路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4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驿赢路桥**限公司在包商银行**行松山支行账号003354*********内的存款250000元,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