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爱与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方*爱申请执行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给付申请执行人方*爱工程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7.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5107.5元。但被执行人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包**在锡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处哈**收费站工作,故于2015年7月7日出具执行裁定书,从被执行人包**的工资中每月提取1500元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方*爱欠款,付清5107.5元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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