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诉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621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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