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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公司)与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巴**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新华,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边高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32元,退还上诉人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12766元,退还上诉人王**1276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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