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大连鑫**限公司、大连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大连鑫**限公司、大连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大连鑫**限公司、大连鑫**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广撤回对被告陈**、大连鑫**限公司、大连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收取333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