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75元,退回原告25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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