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庄河市**有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8)庄*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大连**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90万元、案件受理费122006元、执行费37846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并表示此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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