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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铁**天津分公司、中建**限公司与大连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建**津分公司、中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建铁路建**津分公司、中建**限公司不服沈阳**法院(2015)沈**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5)沈**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是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的范围。沈阳**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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