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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腾**限公司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沈阳腾**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腾**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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