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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盘锦嘉**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伍诉被告盘锦嘉**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90元,退还原告张*15195元,由原告张*负担151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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