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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与徐XX,XX**程公司、XX民**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XX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XX**程公司、XX民**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XX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3元,减半收取3241.5元,由上诉人孔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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