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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百*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如下款项:

1、(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金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8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日利率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案件受理费1707.93元、执行费2915元。

2、(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本金77837.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8元(以本金77837.55元为基数,日利率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案件受理费865.50元,执行费1070元。

二案合计执行标的288673.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以盘锦市**采板厂、盘锦恒信**有限公司的名义给盘锦**限公司施工。现盘锦**限公司对陈**有未结算工程款。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陈**在盘锦**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人民币288673.98元;此款由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提取。

二、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有关单位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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