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丛**与朝阳市**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与被告朝**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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