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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勇诉被告中国能建东电一公司抚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勇诉被告中国能建东电一公司抚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2010年原告的钩机在被告承建的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被告尚欠原告钩机工时费177232元,要求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处的名称为“中国能源建**程有限公司抚顺电力工程处”与原告诉称的被告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384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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