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延边隆**限公司与延吉市**有限公司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延边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53.71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支付工程款648万元、案件受理费57160元、执行费608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该房屋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该房屋抵债价格为1,497,416.00。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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