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终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014)宁*终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