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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魏**与被告(反诉原告)倪**、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魏**诉倪维江、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和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魏**和反诉原告倪**、张**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100元,由魏**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倪**、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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