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魏**诉倪维江、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和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魏**和反诉原告倪**、张**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100元,由魏**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倪**、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告吴**与被告高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凌**与被告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巧**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扬公司)、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卞**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华**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