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财产,金额为127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江**限公司的财产在1275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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