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原告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扬公司)、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魏**与被告(反诉原告)倪**、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卞**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陆**、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南**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