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0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早已歇业,并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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