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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南**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南**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89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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