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南**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89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卞**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华**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葛*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恽**与被执行人潘清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