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南京江**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江**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