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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