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恽**与被执行人潘清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恽**与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26日做出(2006)浦*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潘**欠恽**工程款70万元,于2006年1月26日给10万元,余款60万元于2006年2月20日前、3月30日前各给付30万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欠款,原告可按被告原欠工程款95万元减去已付工程款申请执行余款);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0314元,由原告负担6094元,被告负担1422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06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

裁判结果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的中国农**矶支行存款480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1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款850000元,扣除法院扣划的480000元,余款370000元及利息,潘**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款500000元(含诉讼费14220元);如未及时给付,按480000元计算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开始计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11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浦*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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