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程**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程**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程**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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