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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