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扬公司)、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卞**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华**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陆**、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葛*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南**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