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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消**徐州分公司与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娄**的委托代理人王*、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称:被告因需要进行消防改造,与原告签订了消防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尚欠工程款56000元没有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娄**辩称:1、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在消防改造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验收合格,原告需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以下简称三证)。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原告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即在2011年1月20日之前办理好三证,然而原告于2012年10月才办理好三证,推迟了600多天。同时合同约定迟延办理三证每日罚款500元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还约定三证办好后支付25%的工程款。原告系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拖延办理三证违约行为在先,但并未向被告履行违约责任,作为后履行一方的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原告没有对被告履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多次出现设备故障及维修不及时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但原告不愿意承担责任。3、合同约定,三年内原告免费定期每月检修被告设备。但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每月到被告处检修设备,因此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娄**诉称:反诉原告因消防改造需要与反诉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包工、包料、包验收,并在竣工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反诉原告提供三证,每晚一天罚款500元。该工程应于2010年12月20日竣工,反诉被告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提供三证。但反诉被告一直未办理好三证,给反诉原告的营业造成一定影响。后反诉原告通过自己努力办理了三证。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没有违约。消防改造工程和主建装饰是同步进行的,主建装饰不完工,必然影响消防工程,所以因客观情况影响工程的延误是双方都认可的。后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合同也能说明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的工程是认可的;2、关于三证的办理,如果没有反诉被告办理,反诉原告无法办成三证;3、三证的办理延迟并未影响反诉原告的正常经营,办理三证的延迟系由客观原因造成,因此反诉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反诉原告)娄淑平系经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的经营者、负责人。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于2003年2月20日经徐州市**泉山分局核准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烟零售。

2010年10月1日,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甲方)与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凤凰台娱乐城1至4层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凤凰台娱乐城1至4层消防新增、改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封闭楼梯间)及其他设备维护完善及消防设施检测费、消防产品抽检费用、电器设施检测费用,同时包含土建与装饰工程整体验收。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隐蔽工程完工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与土建、装饰同步进行,按期完成自己的进度,不能影响其他施工队进度。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验收合格,拿到三证。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达到验收标准,拿到《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如达不到甲方要求质量,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四、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本价格一次性包死,验收合格拿三证)。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付30%(本期工程管道、线路完成及其他隐蔽工程完工),上期工程完工后付30%(本期工程所有设备全部安装完毕,调试后正常使用,达到验收标准),整体验收前付10%(作为验收费用),消防支队整体验收合格,三证到手后付2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五、保修。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5%,保修期内材料及工时费全免。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过后一周由甲方一次性返还。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消防等相关部门检查必须通过,如未通过,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在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如因乙方设备故障及维修不及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三年内,乙方免费定期每月检修甲方设备。六、故障排除。七、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规定……。八、违约责任。隐蔽工程每晚一天完工罚款5000元整,整体完工每晚一天罚款3000元整,三证到手每晚一天罚款500元整。乙方按期完成进度,不能影响其他施工队进度,如未按期完成,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按工程款30%赔偿给甲方。九、甲方在施工中协调乙方及其他施工单位……。

2012年8月23日,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甲方)与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凤凰台娱乐城消防工程增补项目。承包范围包括:1、一层轴⑥-⑩部位增设水喷淋设施;2、一楼大厅南侧楼梯间增设防火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天,与土建、装饰同步进行,按期完成自己的进度。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保证通过上级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工程合同价款为20000元。合同签订后付50%,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另外50%。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保期内,乙方接到甲方保修电话,3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故障当天排除,重大故障3日内排除;质保期满后终生有偿低价维修,乙方只收更换设备费用。乙方按期完成进度,不能影响其他施工队进度,如未按期完成,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委派孙**同志为甲方代表,在施工中协调乙方及其他施工单位……。

2010年9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与临安铭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工程名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楼梯及二、三改建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2010年10月3日计划开工,2010年12月10日竣工,施工总工期:69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为符合下列条件并获甲方签具竣工单之日为准,工期提前不奖。条件为: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通过甲方、设计、监理、乙方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乙方退场,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工期方可顺延。本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单位为甲方、监理公司。甲方协调乙方及各分包方的配合关系。

2011年11月29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徐*消审(2011)第027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意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2012年9月12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徐*消验(2012)第010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的意见书》,综合评定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场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2年10月16日徐州市泉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颁发徐**消安检许字(2012)第0040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出:2010年10月11日1-4层消防改造工程款为230000元、2010年11月5日达成增加项目工程款为16287.62元、2012年8月23日增补项目工程款为20000元。其于2010年11月11日收取消防工程预付款70000元、于2010年12月10日收取消防工程进度款69000元、于2011年3月8日收取消防改造款2000元、于2012年5月7日收取检测费10000元,扣除2010至2013年间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邵*在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累计消费的46287.62元,被告(反诉原告)娄**还应当支付工程余款59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娄**对其所拖欠的工程款为59000元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娄**经营的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签订了消防工程改造工程合同,后又根据实际情况续签了补充合同,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后进行了施工,完成了消防工程改造,使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获得了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意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综合评定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由徐州市**防大队颁发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反诉原告)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主张尚欠工程款59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娄**对此不持异议,因此被告(反诉原告)娄**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反诉原告娄**主张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应支付迟延办理三证的违约金100000元。本院认为,虽然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签订《承包合同》上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验收合格,拿到三证,三证到手每晚一天罚款500元。但合同上亦明确约定了该工程与土建、装饰同步进行,按期完成自己的进度,不能影响其他施工队进度。从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与临安铭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改建合同来看,能够看出消防工程改造工程确与他人的施工同步进行,不同工程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因此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台娱乐城与施工方均约定由其协调各分包方的配合关系。反诉被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是否违反约定迟延办理三证,应当审查其办好三证是否超过了该工程竣工后1个月。反诉原告娄**并未向法庭提交与临安铭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改建工程竣工单或验收单,亦未提交工程款给付凭证等证据,不能确定改建工程于何时竣工。同时虽然本案双方均未能提供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明确消防改造工程是何时施工、竣工,但从反诉原告娄**数次给付消防改造工程款的过程及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合同之后增加施工项目,2012年8月23日再次签订增补项目的过程来看,应当认为双方对于消防工程改造继续进行,工期延续是协商一致的,而消防改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则对能否获得公安消防部门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反诉原告娄**要求支付迟延办理三证的违约金1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本诉被告娄**支付原告常州**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工程款590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娄**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24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娄**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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