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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