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昆山瑞安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瑞安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瑞安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85元,减半收取319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92.5元,由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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