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普**有限公司、裴**等与盱眙商茂龙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有限公司、裴**、张**与被告盱眙商茂龙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普**有限公司、裴**、张**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普**有限公司、裴**、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普**有限公司、裴**、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8元,减半收取1027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普**有限公司、裴**、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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