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亘**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泰旅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亘**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泰旅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亘**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泰旅业**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亘**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亿**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3822元,由原告江苏亘**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