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宿迁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谢*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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