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