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品诉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新品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聂新品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新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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