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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经本院释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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