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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