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江苏泰**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5年11月25日撤回对被告江苏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34元,减半收取32467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