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2011)宿豫皂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363261.33元,已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王**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申请执行人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2011)宿豫皂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