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与被告曹**、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臧**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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