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江苏**限公司、黄志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江**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限公司、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被告黄**承建被告江**限公司工程,被告黄**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原告与被告黄**于2015年2月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黄**共欠原告工程款132000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32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江**限公司辩称,被告黄**在“老年公寓”承包4、6、7三个标段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江**限公司已经多付了黄**20、30%的工程款,共计付款203万元。被告江**限公司一直找黄**结算,黄**至今不予结算。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黄**辩称,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结算单只是为了方便原告向江苏**限公司要钱,并不是结算单,与原告的帐还未结算,还应重新结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被告江**限公司以“泗阳县老年公寓项目部”名义(甲方,下同)与被告黄**(乙方,下同)签订了《内墙乳胶漆及吊顶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泗阳县老年公寓综合楼内墙油漆涂料、吊顶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双方还就承包范围及内容等事项作出了约定。被告黄**在签名时既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又加盖了“泗阳县**有限公司”印章。后黄**将4、6、7区的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2月,原告与被告黄**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黄**欠原告工程款132000元。被告黄**向原告出具了《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胡**粉刷工程清单-所有工程结算清欠13.2万(壹拾叁万贰仟元)--四区9382.25㎡-六区19235.87㎡-七区8812.77㎡-确认:黄**”。原告因两被告没有向其支付工程款诉至本院。

另查明,泗阳县**有限公司系被告黄**于2003年个人成立的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注销,无从事装饰装潢工程的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江**限公司的陈述,被告黄**向原告出具的《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胡**,原告胡**与被告黄**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目前原告与被告黄**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黄**应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32000元。被告江**限公司因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黄**,应对欠付被告黄**工程款的范围内负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支付工程款132000元,被告江**限公司对欠付被告黄**工程款的范围内负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黄**负担,被告江**限公司负连带缴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