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沭阳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县**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沭阳**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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