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邱*、江苏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