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沭阳县**程有限公司与沭阳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明爱与江苏省**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业胜与江苏**限公司、宿迁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和与葛**、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江苏**限公司、黄志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向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皇**、王**与朱**、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辉**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上海浦**限公司、方谦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